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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一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判决】一审支持原告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1553号 原告:杭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三个月租金和物业费35872元(11958.33元/月*3个月);2、被告退还原告租房押金2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补偿费20万元;4、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 ……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公司租金和物业费35872元、押金20000元,支付补偿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58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2月24日起诉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9元,由被告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姚泽华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民终5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朱磊、郑晨,浙江睿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 ……。据此,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7元,由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为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