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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状告儿媳“还我购房款”,法院支持!(简化)导读:儿女成年后买房仍需父母资助是如今房价高企情况下无奈却也司空见惯的情况,但父母的出资算是借还是送呢? 事件背景:儿子儿媳2012年11月登记结婚,2013年1月在杭州滨江购房一套,婆婆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2015年儿子儿媳闹离婚,儿子认为父母支付的161万元(备注:由于证据原因,法院支持的是136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儿媳认为是赠与不构成债务。双方争执不下,婆婆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 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摘录: 一、一审 婆婆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儿子儿媳归还借款161万余元,证据主要有转账凭证、儿子单方出具的借条。质证阶段,婆婆与儿子均认可借条系事后补写。 儿媳辩称:一、款项用于原告为两被告购置不动产,系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二、原告与被告一之间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借条。 一审法院认为,案子争议焦点是婆婆的出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借贷还是赠与。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前提是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首先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可能涉及到上述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本案原告与被告一母子对原告的出资行为均认为是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本案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儿媳认为婆婆的出资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对此其未能提交足够的反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72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付清。 二、二审,儿媳上诉 儿媳上诉的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是两被上诉人串通而为的虚假诉讼。二、一审程序违法。…… 四、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婆婆汇款当时的意思表示应当是赠与,如果案涉借条是事后产生的,反映的仅是他们母子两人事后达成的借款合意,与儿媳无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汇款凭证项下款项性质为赠与款还是借贷款;……;儿媳认为案涉借条不真,系母子两人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对此,本院评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应予理解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反言之,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至于案涉借条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借条对于本案的处理并没有决定性的证明作用。 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儿媳)、被上诉人(儿子)归还被上诉人(婆婆)借款1363000元,款限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再审,儿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儿媳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所有借条都是伪造的,本案涉及虚假诉讼;只要父母出资,都应认定为赠与,二审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预设前提条件“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错误;…… 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问题在于:1.……;2.案涉汇款凭证项下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对此,分析如下:关于案涉汇款凭证项下款项性质为赠与款还是借款的问题。……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前提应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涉及父母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成立有相应依据。 省高院裁定:驳回***(儿媳)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