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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赠房给孩子,反悔不了离婚时,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且将该项内容写入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之后,一方反悔,能否撤销赠与? 反悔一方的理由通常是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权利未发生转移,其有权利反悔,撤销赠与。另外一方的理由通常是对方不讲诚信,当初是他同意将房子赠与孩子我才同意协议离婚的,而且我还在某某方面做了让步。 【律师分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予子女的约定,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而达成的,该赠与内容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分割等互为因果,具备一定的道德义务,不能随意撤销。是否可以撤销,不能单独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而是要结合民法典婚姻编的相关规定来认定。 【律师释法】 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故该财产分割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或双方财产赠与子女,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除非能证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解除婚姻关系难以避免掺杂一些感情因素,不是纯粹的利益考量,司法实践中也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921民初283号 ……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于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将案涉房产赠与婚生女儿,该赠与属于原被告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属于一个整体,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基于诚信原则,不允许任意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