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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将财产赠与孙子女的风险老人因为疼爱孙子女或是为了避免子女争夺财产产生矛盾,往往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由孙子女继承。赞成老人做法的子女或是拿着遗嘱的孙子女都想当然地认为,老人的财产就是孙子女的了。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继承权利,则视为放弃继承。 案例(虽有遗嘱,但孙子未如愿继承房产、存款和股票): 小王的祖父老王非常疼爱小王,早在多年前就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银行存款、股票归孙子小王继承。在老王去世后,小王迟迟没有办理继承手续。老王去世半年后,老王的两个女儿将小王及小王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王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及股票等。最终,法院判决老王名下的财产由老王的两个女儿及小王的父亲依法继承。问题出在哪里呢? 律师观点: 问题出在小王不知道行使权利有二个月的法定期限。因为老王立的遗嘱准确地说属于遗赠,小王应当在老王去世后的二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才能获得继承权。 律师分析: 法定继承人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可见老王的遗嘱事实上是一种遗赠。 法律对遗嘱和遗赠,在接受、放弃继承上,对 “没有表示的”作了完全相反的规定。 本案中小王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被法律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案件审判意见(2014年11月) 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倾向意见认为,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方式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在二个月内提起诉讼; 2. 通过律师函的方式将接受继承的意思传达给法定继承人; 3. 出具《遗产继承接受书》并邮寄给法定继承人; 4. 向部分继承人书面(如出示接受遗赠确认书)或口头表示自己接受遗赠; 5.通过公证的方式来表示接受遗赠; 6. 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示自己接受遗赠:如在房产遗赠中,实际占有房屋即可视为接受遗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