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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给夫妻外第三方的巨额财产怎么要回来现实生活中,存在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出轨,将大额财产送给第三者或是被第三者骗走了,财产要得回来吗?怎么要才有希望要回来? 通常来说,夫妻一方出轨违反了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管是其主动赠与第三者还是被第三者欺骗,他本人若是想通过法律途径把财产要回来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行为。但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财产公有制,出轨一方赠与第三者巨额财产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夫妻另外一方的利益,另外一方的利益法律如何保障呢? 律师观点: 如果第三者获得大额财产并非善意,夫妻的另外一方有权要回来。 律师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共同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巨额财产(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第三者应当予以返还。 诉讼关系分析:虽然赠与的事实没有改变,但作为夫妻的另外一方而言,赠与方单方面处置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未征得夫妻另外一方同意,夫妻的另外一方可以主张这个赠与是无效的即行使撤销权。作为接受赠与的一方来说,除非能证明属于善意取得(比如:接受赠与的一方未婚,且被欺骗感情),否则接受大额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 律师提示: 民事诉讼之前一定要理清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一定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策略,不同的诉讼策略,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第二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诉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婚姻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诉请:一、确认第三人x于**时间赠与x***元/**财产的行为无效;二、判令x返还原告***。 |